位置:www.813.net > 资讯动态 >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物流业收300亿大红包?交通部将取消强制二级维护
编辑:佚名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编辑: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阅读: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新葡新京集团牌;
(二)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
本款规定只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单一燃料的道路运输车辆;
(三)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四)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五)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其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的要求;
(六)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的要求;
(七)危货运输车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车辆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挂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运行条件及技术标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查验车辆有效行驶证件。
第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维护与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上篇:
下篇: